2024年湖南成考專升本《民法》復習內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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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權的消滅
代理權的消滅,又稱代理權的終止,指代理人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失去代理權的情形。代理權終止后,代理關系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活動,否則將會構成無權代理。
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有共同的,也有各自不同的。
(一)代理權消滅的共同原因
在各種代理中都能引起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歸納起來包括兩種:
1.本人死亡。代理是為被代理人利益而設立的,如果被代理人(本人)死亡,就會出現沒有代理行為后果承受者的局面,所以,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2.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行 為,其最基本的要求是被代理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代理人已經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 能力,其代理資格就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能以被代理人名義代理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
(二)委托代理的終止
根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委托代理的代理權消滅的原因還有以下方面的事實: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如果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來之時,代理關系自然終止; 而如果委托代理的事務已經完成,代理也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代理關系也自然終止。這是委托 代理終止的最常見、最正常的原因。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 礎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都會引起 委托代理的終止。
3.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法人終止與自然人死亡一樣,都是導致法律人格喪失的 事實,法人終止也使代理關系終止。
(三)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權的消滅
除因代理終止的共同原因外,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還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設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一旦他們因長大成人或恢復健康而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也就沒有必要再為其代理。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的。例如,收養關系解除、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而被撤銷其監護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況下的代理行為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為代理行為的;(2)委托書中約定待某一代理事項完成后代理關系終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時,該事項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繼續代理活動;(3)被代理人的繼承人承認的代理行為。
六、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不具有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欲將行為后果歸屬于本人的行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币簿褪浅砣嗽煺J外,行為人自負無權代理的后果。
1.狹義無權代理的情形
(1)代理權終止之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2)超越代理權限之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
(3)沒有代理權之代理。
2.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狹義無權代理,性質上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因此,其法律后果為:
(1)被代理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
(2)相對人有催告權和被代理人追認之前的撤銷權。
(3)被代理人拒絕的,由無權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后果負責。
(二)無權代理的效力
《民法通則》規定,無權代理經本人追認后,可以變為有權代理,亦即在追認前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無權代理在未獲追認時,不能按無效民事行為處理,只有在本人不追認,甚至否認時,無權代理的效果才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事后追認,使無權代理變為有權代理,并且該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代理行為即自始有效。被代理人不加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自始對本人無效,即對本人無約束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無權代理人或者相對第三人表示。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也就是追認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默示視為追認。與追認權相對應,無權代理的相對人有催告本人答復于一定期限內是否追認的權利,稱為“催告權”。被代理人逾期不作答 復,便視為默示追認。同時,相對人對無權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認以前還有解除權,據之可以解除與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行為。但是,在相對人行為時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人的場 合,不能取得解除權,無權撤銷該行為。
《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無權代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為有權代理時,應對無權代理導致的相對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無權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代理人知道其被委托代理的事項是違法的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當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對已實施的民事行為負連帶責任時;在民事訴訟中,即可列為共同訴訟人。
(三)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的概念
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其因被代理人的原因所具有的一定的表征,足以使相對人客觀上能夠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民事行為,該民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稱為表見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即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并無本人的授權,或雖有授權,但并未授權其可實施超出特定授權范圍的行為。如果代理人對所實施的行為有代理權,當然不發生表見代理。 (2)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如果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其被授權,那么,不存在表見代理問題,即表見代理的成立須有“外表授權”的存在。如合同的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簽訂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等,即屬于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
(3)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這是與第二個條件相聯系的一個要件。因為雖有外表授權的存在,但相對人還是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構成表見代理,而是狹義的無權代理。 (4)相對人基于信任而與行為人成立法律行為。這是判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最終標準。如果雖然有以上三個要件,但最終相對人并未與其就所謂代理內容成立法律行為,那么,也不構成表見代理。 3.表見代理產生的原因
(1)因授權表示而產生的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間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權,但事實上并未授權,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人有權代理,而與之為民事行為。
(2)因代理授權不明而產生的表見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權時,未明確代理權限,或未將指明的代理權限有效告知相對人,致使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權代理為有權代理,而與之為民事行為。
(3)因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產生的表見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關系終止后,應將此事實以適當的方式,有效地通知相對人。如果因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對人不知代理關系終止,而與原代理人為民事行為,則構成表見代理。
4.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見代理成立后,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享受其權利,承擔其義務。當然,被代理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因無權代理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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